如果婚姻是合同,恋爱是缔约,缔约未果的成本和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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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磁铁原理”,同名磁极相互排斥,异名磁极相互吸引。而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会被一个人莫名其妙的吸引,就像磁铁一样。从基因学来讲,这种相互吸引的原因,是人类出于自身繁衍的本能而去寻求繁衍对象。从心理角度来看,有人陪伴,就会觉得不孤单。两个人互相吸引,是恋爱开始的前提。

从两个人相遇到一方表白,另一方同意,然后经过恋爱这个过程,最终走向婚姻殿堂,从此开启两人幸福的生活。如果我们把婚姻看作是一份合同,那么恋爱就是一个缔约合同的过程,缔约顺利,双方领取结婚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缔约不顺利,合同不能成立。

一、缔约未果的成本

本文提到的缔约未果成本,不包括彩礼、嫁妆问题。是在它之前的恋爱阶段,如果恋人分手,双方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如何处理呢?

如果婚姻是合同,恋爱是缔约,缔约未果的成本和风险有哪些?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不管是恶意磋商,还是提供虚假情况,一般都是为了获取合同利益,合同利益也就是钱,造成对方损失的,合同法规定了应当赔偿。我们将上述原则运用到“恋爱缔约”过程中,恶意磋商、提供虚假情况,一般是为了获取恋爱利益。

恋爱利益包括感情和金钱。如果是利用恋爱关系,向对方骗取金钱,行为人可能涉嫌诈骗罪,所获得财产为犯罪所得,应当返还。如果是利用恋爱关系,向对方骗取感情,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包括感情。如果通过欺骗感情获取了财产,因欺骗感情不好举证,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上述情况为特殊情况,我们看看在恋爱正常的情况下,双方和平分手的财产处理问题。

在两人相处过程中,一般会相互送一些小礼物,原则上恋爱时赠送的礼物不能返还,如以下物品:

1、 为讨女方欢心,买的一些小礼物,鲜花、衣物、包等。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这些也比较容易失去使用价值,没有返还的必要。

2、 恋爱期间双方的消费支出,比如吃饭、旅游等,已经消耗掉了,没有可返还的标的物。

3、 双方一起消费,无法确定消费比例的。该费用在买单时付钱一方已经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就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

对于大额财产,如送房、送车的情形,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一般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会签署赠与合同的,这就很容易与借贷相混淆,我们看一个案例。

范某(男)与汪某(女)建立恋爱关系。热恋中的范某为了讨好汪某,准备订购一辆车作为礼物送给汪某。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上,均以汪某的名义落款署名。汪某确提议将购车款拿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范某觉得只要汪某满意,怎么用都行。后来俩人分手,范某以转账时备注“借款”为由,主张汪某返还4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仅依据备注“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为借贷的事实。根据汪某抗辩主张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该款项发生时俩人为恋爱关系的事实,赠予款项的可能性存在,该事实与范某仅提交转款凭证的证明效力相较,足以使范某主张的借贷事实真伪不明,故应认定借贷事实不成立。最终,汪某未返还范某这45万元。

而对于恋爱未果的情况,不仅会发生财产返还纠纷,还会引发刑事犯罪。

二、缔约未果的风险

近日,厦门某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恋爱未果,当事人被敲诈勒索的案件。

一、案情介绍

28岁的肖某(男)在网络上搜寻到女孩小昕(女),两人越聊越投机还互加微信好友。聊了10多天后,两人便相约到酒店发生了关系,肖某还拍摄下二人欢愉的片段。之后,肖某通过微信向小昕表白,小昕没有同意。肖某觉得小昕玩弄了自己的感情,气愤的以公布性爱视频相要挟,要小昕转1000元钱。过了段时间,肖某又联系她,让她再转3000元,就把视频删除并不再骚扰她。就这样,小昕又转了3000元。肖某再三勒索小昕,最终报警。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6个月。

二、律师说法

本案肖某以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为要挟,迫使小昕向他转1000元到3000元不等。而小昕基于羞耻心理,不愿意让自己的性爱视频被传播,被迫多次交出钱财共计4000元,肖某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系列的行为,显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恋爱未果引发的刑事犯罪。肖某之所以用公布性爱视频要挟小昕,是因为他表白失败,认为自己感情上受到了伤害,想要从小昕处获得补偿,并对她进行报复。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如果双方达成了某个合意,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获得赔偿。那么,在肖某与小昕的恋爱过程中,是否存在合意和违约行为呢?

肖某向小昕发出了成为男女朋友的要约,而小昕并没有承诺。从合同法角度讲,他们之间没有形成男女朋友关系的合意。也许,肖某认为两人发生了性行为,就是默认了男女朋友关系。那么,发生性行为,是否是默认男女朋友关系呢?我们看看合同法关于对“默认”行为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默认法律后果是有前提的。一是当事人用实际行为履行主要义务的;二是过了约定的时间,当事人没有表示不同意。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男女朋友之间有哪些义务。但有网友表示,男女朋友之间有疼爱彼此,安慰彼此,陪伴彼此的义务,当其中一个人遇到困难时,给他/她一个肩膀,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会陪在对方身边。因此可见,发生性行为,跟男女朋友主要义务没有必然的联系。

本案中,小昕没有承诺作肖某的女朋友,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小昕也没有“恋爱违约”行为。肖某自觉感情受到伤害,用性爱视频对小昕进行勒索,这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肖某触犯了刑法。

在实际生活中,恋爱未果的法律风险,除了被敲诈勒索外,还可能发生强奸案件。

一、案情介绍

小丽在一家超市上班,下了早班之后就回家休息。突然听见有人敲门,小丽开门一看是前男友。前男友看上去非常凶,非要进屋跟小丽谈谈。小丽无奈,跟前男友在客厅聊。没想到,没说两句话,前男友便把小丽拽进卧室,扑倒在床上,脱了她的裤子,小丽数次反抗与哀求未果,前男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在前男友走后,小丽立即打电话报警。在审理过程中,前男友以俩人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为由,说小丽是自愿与他发生性行为。

二、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我们国家,婚内强奸一直在理论界和实践界有很大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也就是说,即便是在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而男女朋友关系,不像婚姻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所以,对于有男女朋友关系的情侣,强迫女方发生性行为,必然构成强奸罪。本案,前男友将小丽扑倒在床上,小丽数次反抗和哀求未果,强行被发生性行为,显然构成强奸罪。

恋爱看起来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但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发生民事纠纷,还会引发刑事犯罪。我们谁都不知道自己会交到什么样的男女朋友,一定要理性。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些处理恋爱的建议。

1、 不要轻易发生性行为,这很可能会成为对方最有力的勒索把柄。

2、 提出分手时,要给对方足够的尊严,避免日后对方进行打击报复。

3、 告知对方分手的根本原因,快刀斩乱麻不能犹豫。

4、 分手之后,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要再藕断丝连,避免给对方任何犯罪机会。

恋爱是自由的,分手也应该是自由的。如果不是两情相悦,强行在一起,也不会幸福。与其两个人在一起不幸福,不如给彼此一个幸福的机会。不管是在恋爱中,还是恋爱结束,犯罪都是最不理智的行为,不仅失去了感情,更失去了自由!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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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20:02:05

太感谢你了,我们现在都已经和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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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0 15:02:01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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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1 01:05:59

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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