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已婚男借给情人30万称“借你一万年”,分手后能讨回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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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一名已婚男子出轨后

为对情人表真心

江苏苏州:已婚男借给情人30万称“借你一万年”,分手后能讨回吗?法院判了

主动借了30万元给情人

还表示

“如果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

那就借一万年!”

一万年?

呵呵,结果一年都不到

两人就掰了

男子还把情人给告了

要求返还这份“爱”

张勇(化名)与李媛(化名)在2017年8月相识,之后相恋并同居。相识时,李媛离异。张勇还有家室,但其欺骗李媛,谎称已经与妻子离婚。当时,李媛经济紧张,张勇为表真心,便主动转账30万元给她,并表明这笔钱是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保证金"。李媛收到转账后,随即表示要写一份借条给张勇。张勇不接受李媛的借条,还说道,"如果非要写借条,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好景不长,到2018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并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就该30万元产生争议。张勇反复纠缠李媛,要求还钱,李媛表示卖房子也要还款。此时,张勇又称,如果李媛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30万元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李媛不肯,张勇便以该30万元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那么这钱能不能要回来呢?

律师:首先,他只是口头上说借;其次,即便是写了借条,借条上写了还款期限一万年,因为时间太长,很难认定有效,反而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法院判决:

相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媛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张勇用“加个期限一万年”的表述予以拒绝。因此,应认定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张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媛同居,同居期间致李媛怀孕流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李媛曾表示卖房也要还款,但张勇又要求继续作为保证金,对于返还,双方也未达成一致。因此,张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勇诉请。张勇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网友们普遍讨论度较高的

“夫妻共同财产”

以及

“老婆去追讨肯定能要的回来”

等等说法

相关法律解释如下

能否要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

首先要明确“小三”的概念,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小三”的相关条款的,但是在民间“小三”是被定义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最高法院对于“小三”的相关解释是:“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客观存在。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就目前实践来看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无法要回:如果夫妻双方有就婚内财产处分做相应约定的,也就是通常说的签了财产协议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赠与出去的东西。全部要回:无偿赠与“小三”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的,理当认定无效。此外,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要回一半:《民法典》中有明确个人的财产权利,认为出轨一方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

来源:扬子晚报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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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10:04:20

我一直有关注,真的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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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05:05:03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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