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维持情人关系则借款不用返还,分手后一方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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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四国律师,民商法硕士,曾在山东某大学法学院执教多年,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盈科律师事务所民法典宣讲团讲师。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 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疑难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权利救济。刘四国律师因丰富的处理民商事争议的经验被全国十多地仲裁委聘为兼职仲裁员。)

现实生活中,某男为了和某女维持情人关系,答应给予某女一定数目资金,但是又担心一旦某女收到钱之后和他断绝情人关系,于是某男答应给钱,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一个借款协议,如果某女不和某男继续维持情人关系,则某女要全额返还借款。如果某女和某男断绝关系,某男持借款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女返还借款,法院如何处理呢?

约定维持情人关系则借款不用返还,分手后一方请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还真有这样的事情,例如:浙江省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张先生,被告:李小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的一天,张先生与李小姐订立《双方协议》,双方约定:张先生借给李小姐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小区的房产,李小姐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先生的情人。如果李小姐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先生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李小姐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月27日,张先生与李小姐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张先生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李小姐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先生支付。李小姐自愿做张先生的情人,如果李小姐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先生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先生提出解除与李小姐的情人关系,则李小姐有权不退还张先生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李小姐不得生育。

  2009年2月,张先生将李小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李小姐归还借款7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小姐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据此判决:李小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先生人民币70万元。

后来,李小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李小姐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张先生与李小姐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为什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起诉呢?

本案所涉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本案的关键。从该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的内容。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张先生提出解除情人关系,李小姐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的意思。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是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本案实质上是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因此,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张先生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民法典 第一条开宗名义就讲了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张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一审法院以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李小姐将钱款返还给张先生并不妥当。这也是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之一。

其二、返还财产并非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的唯一处理方式。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财产类案件,如果适用于本案,只会造成单方返还。其三,从社会效果上分析,如果合同无效之后,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可能造成事实上允许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客观上造成“人财两得”的后果,形成不良舆论导向,还可能造成男女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容易激化矛盾,酿成恶性事件。案件的审判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四、结合民法理论,本案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可能有人认为,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会不会造成法院支持所谓“二奶”等问题,产生不良导向,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不法原因给付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没有给付的,不得要求支付。结合本案而言,如果张先生没有给钱,李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给钱,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本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起诉。这个结果是恰当的。这个处理结果不仅兼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体现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二审法院的法官体现很高的水平。应该说本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院受理的借贷类纠纷并非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引发,其背后隐藏着方方面面的原因,甚至包括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债务。对这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属于合法民事权益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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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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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08:05:28

我感觉老师还是蛮好的,上次分手都特别难过,后来听了情感调解之后,我也很快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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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03:12:47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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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02:11:42

可以帮助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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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5 01:10:32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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