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一次婚起诉N次”有望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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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一周年,哪些情况因《民法典》而发生了变动?对诉讼离婚的判决有何直接影响?有哪些离婚案例可以带给人们一些新的启示?

“分居满一年判离”已有案例

为了研读上海法院关于离婚纠纷的裁判思路以及判决情况,从2018年起,王旭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系统检索,筛选、研读前一年上海市的离婚纠纷判决,从而做出不同年度的“上海市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目前,这一报告已经持续做了5年(2017-2021)。

由于上海法院的离婚纠纷判决并未都实现上网可查,因此王旭团队只能选取网上可查的法院判决作为基础数据。此次最新出炉的2021年度报告,筛选出有效案例共计280余件,较往年有了大幅度下降。

“离一次婚起诉N次”有望改善

2021年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一年。对诉讼离婚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当时就有业内人士指出,除特殊情况外,这一新规定有望改善“久拖不决的离婚官司”,第三、四次甚至更多次起诉离婚的案例会有所降低。

“报告”中收录了一个应用《民法典》新规的典型案例。在这起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认为原告因照顾母亲而离家,并非分居。但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法院确认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分居至今,且距上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判决生效之后已分居超一年,“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离婚主流:女性主动、10年以上婚龄、青壮年离婚

“报告”延续历年的结构体系,从“数据分析”和“裁判规则”两个维度,展示过去一年的司法动向,也便于横向对比近年来的细微变化。

从数据上来看,2021年“报告”与往年大致相同。

【女方仍是起诉离婚的主流】

2021年,上海市60%的离婚纠纷由女方提出,39%的案件由男性提起诉讼。近几年的大数据都显示,离婚纠纷以女性提起诉讼的居多。

虽然2021年的样本数据较少,但从历史趋势来看,提起诉讼更多的一方为女性已成为客观事实。

从实务经验来看,律所接触的女性客户要求离婚的确实更多,最常的离婚咨询背景是男方出现了婚内过错却又不愿意解除婚姻,双方协议不成从而导致女方主动起诉。

【青壮年是离婚主力】

统计数据显示,年龄在31-40 岁之间的“80后”依然是离婚主力军;位居第二的年龄段为41-50岁的“70后”。

该两部分人群步入中年,中年危机成了婚姻问题的最大杀手。工作、经济趋于稳定,却也难以避免感情出现问题。而近几年的离婚数据的都显示“80后”青壮年夫妻是离婚诉讼的主流。

【10年以上婚龄居多】

与2020年的裁判数据相同,婚龄越久,离婚比例越大。当然,这也与大于10年婚龄的夫妻基数大于其他阶段夫妻有关。

与此同时,短婚龄夫妻离婚数量较少,这或与结婚率持续下降的社会现状有关。结婚的人变少,离婚的人自然也就有所变化。

【家庭琐事是离婚最大诱因】

2017-2021年,“家庭琐事”都是夫妻感情的“第一杀手”。

性格不合是造成离婚的第二大原因,这也与历年的离婚大数据一样,可见家庭琐事对感情的破坏力持久而严重。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家庭琐事”“性格不合”也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兜底条款。毕竟“婚外情”“长期分居”“家庭暴力”等原因单一而具体,“家庭琐事”本身就是无法穷尽的概念表述,因此这一原因成为主流也比较合理。

【女方抚养子女的比率较高】

在2021年度所有判决准许离婚且涉及子女抚养的一审案例中,抚养权判决归女方的占76%,抚养权判决归男方的占24%。2020年的数据中,抚养权判决归女方的案例占比为68%。

需要说明的是,王旭团队认为这并非2021年的法院判决更倾向于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而是裁判文书数量较少的原因造成的。当然,女方更易获得孩子抚养权也是不争的事实。

造成这一事实情况有很多,比如女方更想要获得抚养权、孩子跟女方更有益于成长,等等……《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实务中,法官一般会结合子女性别、年龄、父母经济能力、所提供生活环境、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进行审查。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只要父母具备抚养能力,其可自愿选择跟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

【1000-3000元仍是抚养费主流】

虽然法律有规定抚养费可以按照对方收入的水平来计算,但在实务操作中,法院一般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评判抚养费金额,采取普遍的上限来进行判决。

几年前,上海市的审判标准的普遍上限为3000元,5000元则是目前会被支持的普遍上限。而从目前的公布文书来看,1000-2500是主流。

出于现实考量,在上海子女每月1000元左右的抚养费稍显不足,离婚律师也建议客户在主张抚养费时,能全力收集相关证据,佐证自己抚养子女需要消耗的支出,以此主张比较合理抚养费金额。

“两个孩子都不是我的”,这些离婚官司咋判?

婚内出生的一儿一女竟然都不是自己亲生的,能申请多少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时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的房产,应该怎样分配计算?可以用照片、视频主张另一半家暴吗?

Q 配偶与他人有不恰当关系,可以要求赔偿吗?

A 个别不恰当的关系不等于过错,可能会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判决】虽被告否认有婚外情行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微信群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恰当的关系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本院对此予以严肃批评。

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Q 配偶与他人生了孩子,能否主张赔偿?

A 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重大过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判决】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婚后生育的女儿经鉴定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后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生育儿子。

原告缺乏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视生儿育女如儿戏,对婚姻关系的破裂负有重大过错。根据本案情况,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40,000元。

Q 只有照片视频,能主张对方家暴吗?

A 认定家暴光靠照片视频不够,还要有报警记录、验伤报告等进行佐证。

【相关判决】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殴打原告,上海市公安局**分局因此出具家暴告诫书,被告的家暴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Q 保证书、承诺书究竟有没有用?

A 为证明婚内过错(比如赌博等)的承诺书,是有机会被采纳的。

【相关判决】原告主张的离婚赔偿,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确存在赌博的过错行为,该行为系为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结合并无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存在过错,现原告作为非过错方要求被告就此过错行为向其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 10,000 元。

Q 被告未出庭,可以离婚吗?

A 可判决离婚,但不处理财产。

【相关判决】2020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后撤回起诉。原告认为前案撤诉之后双方感情并未弥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其离婚意愿坚定,被告亦未参加庭审试图挽回婚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就夫妻财产分配,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也认为部分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故对此双方可另行主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Q 离婚会影响户口吗?

A 户口不处理。

【相关判决】关于被告所持的要求原告迁出户口的辩称意见,因户口非法院处理范围,故本案亦不予处理。

Q 限制人身关系的约定,真的有效吗?

A 存在有效的可能。

【相关判决】关于昆山市XXX房屋中原告1%产权的问题。现已查明,上述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双方结婚登记后变更产权份额,即其中1%的产权归原告所有。但双方签订了《房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如感情破裂结婚登记变更,乙方将不再享有该房屋1%的所有权。”本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故上述房屋产权仍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Q 假结婚有没有效力?

A 只有假感情,没有假婚姻。假结婚有风险,别一不小心成了担保人。

【相关判决】婚姻关系的缔结应以男女双方存在感情为基础和前提,并且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出于购房目的与被告办理假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利用原告购房心切积极协助原告以达到向原告借款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双方均非出于感情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也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

庭审中,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但提出要求涤除其所涉相关贷款中的担保。对此,一方面,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被告有为原告贷款提供担保的证据;另一方面,即使被告所述属实,因涉及第三人的权利,本案不作处理。

Q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不能分?

A 家庭共同财产中孩子的份额有机会争取为三分之一。

【相关判决】就涉案两套房屋及涉案车辆分割,本院认定如下:首先,A路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及双方之女刘某三人名下,应属于三人家庭共同财产。至于三人各自所占的份额,原、被告虽对贡献大小有争议,但双方陈述中均确认三人就B路房屋均享有部分动拆迁利益,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及刘某对A路房屋的取得均有出资贡献。

而被告主张A路房屋的购房款除原、被告及女儿三人分得的动拆迁补偿款外,大部分来源于其父母对其个人赠与,进而主张其贡献较大,应占较多产权份额。被告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审理中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认定。

即便A路房屋的购房款中有部分来源于被告父母的赠与,该项赠与发生因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A路房屋又登记在原、被告及双方之女三人名下,在被告未举证证明赠与对象系其个人的情况下,也理应认定为系对原、被告及双方之女三人的赠与,故原、被告及双方之女对A路房屋的出资贡献大小无明显区分。由此,原告主张原、被告及女儿各占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来源:新闻晨报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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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21:04:36

我听别人说过,值得推荐的情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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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02:01:21

被拉黑了,还有希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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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22:11:35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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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已有3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