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宣传不符?聊天记录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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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上海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正在逛街的闫女士推销基础班篮球课,闫女士带儿子上了一次体验课后非常心动。

合同与宣传不符?聊天记录来作证

公司销售员表示只要一次性支付6980元,就能上一年48节课程。随后,闫女士通过微信聊天与销售员再三确认课程,并全额支付款项。

然而闫女士收到电子合同后发现仅包含半年期24节课时。由于课程时长与购买前的承诺不符,闫女士对此不满,并要求公司退费。公司却以销售员已离职为由拖延处理,于是闫女士向虹口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调查处理

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多次拨打公司电话,始终无法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又上门实地了解情况,从物业处获悉公司已于两个月前搬离,根据物业提供的大致方位找到了公司搬迁后的新地址。公司负责人表示会积极配合,但无法满足闫女士的退款要求。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区消保委召开了现场调解会。

在调解过程中,闫女士提供了与销售员的微信聊天截屏,显示“系统显示24节课,但是到时候会让你上48节课”“您到时候隔一周请一次假就好了”等内容,当场提出扣除已经上的6节课,要求退还6107.50元。

公司则表示经过查询消费者除了上了6节课,还有10次旷课,希望闫女士能带小孩继续完成培训课程。

但是闫女士鉴于事情发生后公司的一系列态度,坚决要求解除合同。

区消保委建议公司应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考虑,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公司不规范销售导致,且消费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销售员作出的服务承诺。

经调解,公司为消费者作了退款处理。

消费提示

本案中,消费者在支付全款后收到的电子合同,其内容与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出入,消费者是否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培训合同呢?

区消保委认为,微信作为一种使用频率非常高的现代通信工具,经常被人们用来协商事情和达成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应该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书面合同中的数据电文,本文中的销售员代表公司,与消费者明确了具体的培训费用,培训周期和课时次数,其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消费者是基于这些具体的内容才决定支付款项。

所以,当公司实际的电子合同与前期宣传的内容完全不同时,消费者可能因为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区消保委正是基于此,组织现场调解,成功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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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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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14:11:20

我一闺蜜咨询过,很专业也很靠谱,是一家权威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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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5 13:10:34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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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11:07:52

可以帮助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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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22:05:42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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