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友发红包送宝马,分手后要求全部退还!女方:我凭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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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8

视频中的女主徐女士,26岁,山东人,目前在杭州的一家传媒公司上班,由于长相非常出众,在公司追求者深度。据徐女士自己说,在朋友的一次聚会上认识了现在的男朋友余先生。本来对余先生不来电的徐女士,没有经受住余先生用有钱人惯用方式的猛烈追求,慢慢赢得了徐女士的芳心,很快,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据徐女士说,确定关系后,于先生对自己依旧关心备至,出手大方,动不动就发微信红包逗自己开心。比如在过生日、圣诞节、情人节的时候,于先生都会给自己发红包,一般都是5200,有时候帮他开一下门也会发1万。恋爱一周年的时候,余先生给徐女士发了一个11万的红包,寓意爱他一生一世,并且还对徐女士说,你上班那么辛苦,要不不要上班了,我来养你。徐女士当时感动得无法言喻,只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感觉原来电影里的桥段真的会出现在自己的生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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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又花了40多万给徐女士买了一辆宝马车,作为跨年礼物登记在徐女士名下。本以为这样美好的日子会一直持续下去,但是用面包换美貌的爱情保鲜期终究太多。在去年十月份,两个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结束了两年的恋爱关系,本以为是和平分手,但是没过多久,徐女士却收到了来自家乡县城寄来的诉状,是前男友要求其还车还钱,共累计有86万余元。

男方的诉请认为给予徐女士的财物都是彩礼款,既然两个人已经分手不可能结婚,那就必须得归还,于是一纸诉状将徐女士告上法庭。徐女士表示觉得余先生太过于奇葩,两个人恋爱的时候那么美好,想不到后面会闹成这个样子,自己也陪了他两年的时间,自己也失去了青春和贞洁,这些是用金钱无法来衡量的。而且双方在恋爱期间就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双方连父母都没有见过,也没有定过亲,没拍过婚纱照,恋爱期间的花费都是自愿赠予,怎么会有彩礼这回事?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判定余先生胜诉,徐女士需要归还男方共计860000元。徐女士表示,对判决结果不能认同,已经提起上诉。

那么,对于这则案例中在恋爱期间,男朋友发红包买宝马,在徐女士身上花了86万,这到底借款还是赠与?还是彩礼呢?性质不一样,就关系着这笔钱到底要不要归还。

从视频案例中,如果徐女士的自述符合客观事实的话,笔者倒是支持这位徐女士提起上诉请求。从视频显示的信息来看,余先生给予徐女士的财物,有的应视为赠与,不予返还;有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

但是,为什么在视频中显示一审案件的判决将给予徐女士的财物均被判定为彩礼款?

其一,一种原因是徐女士的主诉与客观事实认定上有一定偏差。原告在庭审当中所提交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余先生所给付的财物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即视为彩礼款,因未达到结婚的目的,就应当予以返还。更或许,法庭已经将属于赠与的数额予以扣除,其他属于彩礼款予以返还。

其二,有可能这位徐女士并没有参加庭审诉讼。因为《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参加庭审,就意味着放弃了陈述与论辩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庭可以在根据原告的主诉和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合法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径行作出缺席判决。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审理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

所以,如果徐女士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余先生的赠与并不是彩礼款,在上诉二审有可能会被改判或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什么是彩礼,彩礼应该如何认定呢?

一、彩礼的性质和认定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习俗之一由来已久,寄托着男女双方家庭对于即将缔结的婚姻的美好愿望。但是如果处置不当,彩礼问题很容易引发家庭纠纷。我国并未明确界定彩礼的法律含义。结合彩礼的固有内涵,并充分尊重民间形成的婚嫁习俗,一般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双方或者双方家庭,依照当地风俗给予对方或者对方家庭的较大额财物。所以,一方为了结婚而产生的花销,比如办酒宴等的花费,虽然也是为了缔结婚姻,但是不能认定为彩礼,因为它不是直接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就法律性质而言,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是一种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财产关系。彩礼所附的条件应当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也就是说,给付彩礼是以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如果男女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那么这种赠予是有效的;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没有共同生活,那么赠予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二)彩礼的认定

那么,如何判断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彩礼,进而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返还的范畴。综合来讲,判断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主要从习俗、目的、价值三项要素来考虑。

1.首先,看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实践中,认定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的前提条件是: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就像案例当中,余先生去法院起诉,要求徐女士返还彩礼,那么法院在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会审查男女双方或者收受财物的一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是不是确实存在一般条件下,给付彩礼オ能缔结婚姻的习俗。如果余先生的居住地确实存在赠送彩礼的习俗,那么就满足了认定彩礼性质的第一步;如果审查后确定余先生当地并不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那么给付的财物就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不能适用彩礼返还的规定,只能按照赠予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一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当证明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

2.其次,看给付的财物目的是否确定缔结婚姻关系

在普遍的恋爱、婚姻关系中,一方于婚前给付另一方财物的行为是经常存在的,但是,需要分清楚给付财物的动机和目的,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给付财物是为了确定和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等等,这些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彩礼的有根本性的区别,就是给付彩礼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其他则不是。如果在婚前一方给付财物不是以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为目的,或者目的与婚姻没有直接关系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彩礼。像本案中余先生在徐女士的生日、圣诞节、情人节的时候发的红包,就不应定性为彩礼。

3.最后,看给付财物的价值数额多少

在符合习俗要素和目的要素的基础上,要准确认定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款,还应当结合给付财物的价值来综合判断。一般认为,彩礼是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给付一方的“传家宝”等祖传之物,还包括汽车、房屋等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果给付的是数额较小的小礼品、小红包或者衣服、手机等物品,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多高的价值算大额,需要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的经济条件来进行综合认定,无法进行机械的、“一刀切”式的认定。举例说明:

①对于合理范围内的小额赠与: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花费的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一般认为,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在特殊日期给付的特殊金额,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或微信红包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②一方在赠与时以微信备注、短信等形式明确表示赠与物品是为结婚创造条件,以结婚为目的,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这种情况下如果分手,那么就不满足赠与生效所要求的“结婚”条件,那么该赠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③贵重财务的大额赠与:对于男女双方之间给付的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钻戒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一方在赠与时未表明其目的,但可从行为或物品上可以推定该赠与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为公众常识所认知的具有强烈结婚属性的大额财产,也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④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主张转账属于借款,最好是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这笔钱属于借款,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是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如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

如按上述三个要素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被认定为彩礼款,双方到最后没有走进婚姻殿堂,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返还。

虽然,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应提倡和支持给付彩礼的行为,但是,由于给付彩礼在我国不少地方已经属于习俗范畴。回避或者置之不理,反而不利于彩礼返还问题的解决,甚至会增加新的社会纠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在这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通俗地讲:

就是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如果给付彩礼礼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返还彩礼。可以明确的是,在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给付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是不会支持该请求的。

如果男女双方在起诉离婚时提出彩礼返还请求,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判决;判决不准离婚的,彩礼问题就不能再进行判决。

三、返还彩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除此之外,在离婚时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和其他请求权一样,请求返还彩礼也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

四、结语

一般来讲,在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前提向另一方赠送财物的,后分手导致未能结婚,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一方为购买者,在分手后都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是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但是并不是所有赠送财物的行为都能视为赠与,如果价值较小,作为表达爱意、庆祝节日的礼物,通常认定为赠与,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所以,为了避免恋人变仇人后的纠纷,可以在送贵重礼物的时候明确表示一下自己的目的!

回到视频中的男女主角,在这个事情当中,男女双方建立的是各取所需的感情,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找到那个从一而终的人在一起,不是因为别无选择,是因为爱情。谈恋爱不是因为有钱,而是因为合适。

大家认为徐女士该不该归还这860000元?你觉得徐女士二审判决会胜诉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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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00:09:18

这个真的给我们很多帮助,特别是对爱情懵懂无知的年纪,可以让我们有一个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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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 06:08:46

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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